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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:眼部工伤职工配镜可以报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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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08-6-18 阅读:1884次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|
昨天,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,职工因眼部工伤配置眼镜,可凭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。
通知规定,工伤职工眼部受伤,经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建议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工伤职工,可以到眼镜配置机构配置眼镜。
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、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。超过本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,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限额支付。
此外,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,工伤认定结论、《工伤证》上明确“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”包括精神疾病、传染病,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,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,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,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,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,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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